“汽车诊断师大赛”商标驳回复审案
《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该条中,“仅直接表示”是指商标仅由对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或服务内容、质量、方式、目的、对象及其他特点,具有直接说明性和描述性的标志构成或者商标虽然包含其他构成要素,但整体上仅直接表示。判断某一标志是否具有“仅直接表示”,既应考虑相关消费者的认知,亦应考虑同业经营者的商业习惯。只要消费者认为该标志系对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直接描述,或同业经营者会以该标志直接描述其所经营商品或服务的特点,则该标志均应认定不具有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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