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修订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以下是通知原文: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北京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的专利申请预审行为,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预审业务管理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修订了《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3年8月11 日
附件: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质效,充分发挥专利申请 预审服务对创新发展的支撑和促进作用,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预 审行为,根据《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 办字〔2023〕25 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 识产权局公告第 411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 定》(国知发保字〔2022〕8 号)等有关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北 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专利申请 预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产业领域 的专利申请开展预审服务和预审管理,支持高质量专利申请进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北京保护中心对新型研发机 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企业等备案主体专利申请预审 需求给予重点支持与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专利 预审备案审核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备案主体委托办理专利申请预审 相关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由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专利申 请进行的预先审查服务。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遵循“公平公益、主体自愿、优 质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北京保护中心作出的专利申请预审 结论不影响专利申请的相关权益及其他快速审查程序。
第六条 备案主体及代理机构应积极配合北京保护中心专利 预审管理相关工作。备案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 关业务的,应选择诚信守法、代理质量好、服务水平高的专利代 理机构。
第二章 专利预审的主体备案
第七条 北京保护中心对预审产业领域内创新实力强、专利 质量好、专利工作诚信度高的企事业单位依申请进行备案,建立 备案档案。
第八条 备案主体的申请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法人资格的企 事业单位;
(二)生产、研发或经营范围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或高端装 备制造产业领域,且具有自主研发能力;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至少拥有一件由备案 主体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并已获得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特殊情况应提交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
(四)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第九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应在北京保护中 心信息平台提出备案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业单位专利预审备案申请表;
(二)专利预审承诺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条 申请成为备案主体的企事业单位应于每月 15 日前 在北京保护中心信息平台上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初 步审核合格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 日前通过信息平台反馈备案审核结果。备案审核合格后,方可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应确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代理委托关系等信息的准确性。单位名称或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前向北京保 护中心提交变更后的企事业单位专利预审备案申请表、登记管理 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书复印件等材料。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主体应及时在北京 保护中心信息平台完成信息更新。
第三章 专利预审的委托代理
第十二条 代为办理专利申请预审相关业务的代理机构应于 每月 15 日前在北京保护中心信息平台上提交登记材料,经北京 保护中心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的登记条件:
(一)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批设立,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 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态显示为“正常”;
(二)三年内未发生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有关规定受到 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情况;
(三)三年内无专利代理严重违法等不良记录。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表;
(二)专利预审承诺书;
(三)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应确保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联系人等信息的准确性。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第四章 专利预审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六条 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预审请求量实施额度管 理。
第十七条 备案主体应建立专利申请内部遴选机制,聚焦技术更新速度快的领域发明创造,择优筛选高质量专利申请提交预审请求。
第十八条 北京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 申请行为的相关要求,排除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预审请求,并将线索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 北京保护中心建立备案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施 备案信息档案管理和备案名单动态管理,开展信息复核。备案主 体自备案通过之日起两年内未向北京保护中心提交专利申请预 审请求的,以及未按要求完成信息复核的,视为放弃备案主体资 格。北京保护中心将放弃备案主体资格、已注销或注册地转移至 京外的备案主体信息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后删除。删除备案信 息的企事业单位如有专利申请预审需求,可重新提交备案申请。
第二十条 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采取提醒、 暂停预审服务、取消备案主体资格或预审服务资格等方式维护专 利预审工作秩序。
第二十一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撰写质量低、形式问题过多;
(二)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
(三)经预审通过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阶段,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 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
(四)经预审通过后在专利申请办理授权登记前进行申请人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要著录项目变更;
(五)经预审通过后授权的专利,自授权公告日起两年内失 效的;
(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快速审查阶段导致专利快速审 查标记被取消的其他不规范行为。
第二十二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已进行一次提醒,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情形;
(二)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50%的;
(三)一年内有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 申诉未通过的;
(四)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失信行为;
(五)其他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暂停期满后,备案主体可书面申请恢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利申请 预审服务半年以上:
(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的机构状 态显示为“责令停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因违反《专利代理条例》受到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结果在公示期;
(三)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代理行为且情节较为恶劣的;
(四)存在虚假宣传“包授权”“有特殊途径通过快速预审” 等误导公众、扰乱预审秩序的行为;
(五)一年内代理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 50%的;
(六)其他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暂停期满且相关情形不存在后,代理机构可书面申请恢复专 利申请预审服务。
第二十四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主体 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
(二)已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专利申请预 审服务规范事项;
(三)将预审通过后授权的专利进行转让,未在专利预审承 诺书规定的期限内向北京保护中心提交报备材料或报备理由不 充分,一年内此类情况发生 5 件及以上;
(四)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 70%的;
(五)一年内有 2 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 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六)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七)备案主体经营范围包括知识产权代理服务相关业务 的;
(八)其他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 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预审服务 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提供预审服务:
(一)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
(二)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或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三)已暂停专利申请预审服务一次,再次违反专利申请预 审服务规范事项;
(四)一年内代理的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 70%的;
(五)其他严重扰乱专利申请预审工作秩序的。
第二十六条 备案主体处于暂停期或自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之 日起,北京保护中心不再接受其新提交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代 理机构处于暂停期或自取消预审服务资格之日起,北京保护中心不再接受其代为办理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第二十七条 北京保护中心对违反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规范事 项的情形作出处理的,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相关备案主体或代理 机构。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北京保 护中心提出异议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审定,异议成立的,取消处理结果;异议不成立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北京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知识产 权保护中心备案主体专利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1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企事业单位专利预审备案申请表 基本信息 申请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邮编 所属行业 □信息网络产业□电子核心产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 □机器人及智 能硬件产业 □航空、航天产业□先进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高技术船 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其他新一代信息技术产 业□其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单位性质 □企业【□民营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防军事企业、□ 外资企业(外资国别/地区:)、□合资企业(外资国别/地 区:)、□其他类型企业】 □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其他事业单位】 □其他(请填写具体性质) 单位规模 □大型、□中型、□小型、□微型 (参考《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2017)》的通知》填写) 是否属于专精特新企 业 □是【□专精特新“小巨人”□国家级专精特新□北京市专精特新】 □否 是否属于独角兽企业 □是□否 是否属于上市企业 □是【□北交所□科创板□其他】 □否 单位总人数 研发人员数量 上一年度经营收入金 额(万元) 上一年度纳税金额(万元) 上一年度研发投入金 额(万元) 联系方式注册地址 通信地址 注册地所属区 □海淀区、□昌平区、□顺义区、□大兴区、□房山区、□通州区、 □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 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北京经济技术开 发区 是否属于中关村科技 园 □是 □否 是否属于“三城一区” □是 □否 单位联系人 手机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知识产权工作基础 内部知识产权部门 知识产权人员数量 知识产权负责人姓名 知识产权负责人电话 有效专利数量(件)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提供一件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的有效发明专利授权公告号 获奖情况 中国专利奖 (项) 省市区专 利奖 (项) 其他科技类奖项 其他信息 知识产权运用 转化实施数量(件) 许可数量 (件) 转让数量 (件) 质押融资 数量 (件) 融资金额 (万元) 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情 行政途径 司法途径 调解途径 其他途径 况(件) 申请备案单位声明(必须确认) □申请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年内无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 □提交并遵守《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申请单位签章: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 2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预审承诺书 (单位名称) 自愿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 称“北京保护中心”)申请专利预审备案,知悉并愿意承担专利 预审涉及的有关法律风险,承诺不提交虚假材料、遵守专利申请 预审服务规范、自愿接受北京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管理。 专利申请预审服务规范的有关事项如下: 一、在北京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阶段
(一)提交符合要求的 XML 格式专利申请文件。
(二)提交专利申请预审请求不涉及以下情形:按照专利合 作条约(PCT)提出的专利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 PCT 国 际申请、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同一申请人同日 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所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分案申请 和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所规定的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 申请。
(三)不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 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预审请 求。
(四)不提交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 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 等情况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五)不提交与申请人实际经营范围、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 明显不符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六)不提交利用计算机程序或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专利申 请预审请求。
(七)不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 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 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专利申请预审请求。
(八)不对同一专利申请重复多次提交预审。
(九)保证专利申请预审请求的质量,专利申请文件符合《专 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初步审查要求。申请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 委托书编号、专利代理机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均 填写准确。
(十)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预审请求,需在请求书中勾选“请 求早日公布该专利申请”、“请求对该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及“放弃主动修改的权利”。
(十一)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要求优先权的, 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一并提交。
(十二)对于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和《专利法实施细 则》第三十条第三款的需要提交证明文件的情形,将相关证明文 件一并提交。
(十三)在预审过程中仅针对预审通过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 进行修改,需作出其他修改的,提前与北京保护中心沟通。
(十四)在尚未收到北京保护中心的预审结论前,不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十五)如有需要,北京保护中心可以要求备案主体提供自 主研发人员、项目研发立项、经费投入等证明材料。备案主体需 积极配合北京保护中心提出的讨论约请,并及时提交证明材料。
(十六)积极配合北京保护中心开展的业务培训、调研座谈、 需求调查、满意度评价等工作。
(十七)不得委托被北京保护中心暂停或取消预审服务资格 的代理机构提交预审申请。
二、在专利申请预审通过后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阶段
(一)经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在收到预审通过通知书之日 起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 (网址 http://cponline.cnipa.gov.cn)将预审通过的文件以 XML 格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电子申请。
(二)若希望享受专利费用减缴,应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 交专利申请前,在专利费减备案系统进行专利费减备案。
(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专利申请文本与经北京保护 中心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文本实质一致。
(四)对同一专利申请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重复提交。
(五)经预审通过的专利申请,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起 1 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费用的网上足额缴费:申请费(含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优先权要求费(如实际发生)、实质审查费(仅限发明专利申请), 并向北京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缴费凭证及受理通知书。
三、在专利申请预审通过后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程 序阶段
(一)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第一、 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分别在 10 个、5 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 求的 XML 格式答复意见。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针对国家知识 产权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在 5 个工作日内提交符合要求的 XML 格式答复意见。
(二)在审查过程中,自愿放弃《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 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所规定的对专利申请进行主动修改的权利。
(三)在专利申请办理授权登记前,自愿放弃提出著录项目 变更请求的权利。
(四)在专利申请授权后进行专利权转让的,在国家知识产 权局核准的专利权转移登记生效日起 2 个月内向北京保护中心 提交报备材料,对转让理由进行合理说明。
(五)积极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讨论约请。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3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表 机构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 *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通信地址 *邮编 *注册地址 *机构性质 *联系人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电子邮箱 *单位人数 *执业专利代理师 人数 *上年度代理专利申请数 量(件)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上年度代理专利的授权 数量(件)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代理专利申 请获奖情况 中国专利 奖 (项) 省市区专利奖 (项) 声明(必须确认): □提交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有不实之处,愿负相应法律责任。 □提交并遵守《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承诺书》。 □遵守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单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4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专利权转让报备表 预审案件号 专利申请号 发明名称 专利权转移登记 生效日 转让人 受让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请陈述充分的转让理由,并提交详细的报备材料): 报备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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