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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城”告“同济万象城” 获赔偿100万
文章编辑:admin  来源:本站  人气:248  发表时间:2021-03-10

“万象城”告“同济万象城” 获赔偿100万


  安徽合肥有个大型综合购物中心,名叫“万象城”,前段时间,合肥万象城的“主人”一纸诉状将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起诉至合肥中院,因为后者在六安开发了楼盘,楼盘名称中也有“万象城”字样。合肥万象城的“主人”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500多万。此案经合肥中院一审,安徽省高院二审,最终有了结果。

  “同济万象城”项目构成侵权索赔506万多元

  万象城是世界500强企业华润集团旗下开发的高品质购物中心。

  此案原告华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华润集团)、华润(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华润深圳)诉称,2008年9月,华润集团获准注册了多个相关“華潤萬象城”商标,2014年3月,华润深圳获准注册了相关“万象城”商标,后来,又获准注册了相关“themixc+萬象城”商标。

  2017年6月,华润集团与华润深圳签订《商标使用许可确认书》,约定华润深圳将其持有的190个注册商标授予华润集团公司普通使用许可。

  据了解,华润集团1983年在香港注册,是综合性、多元化的大型企业集团,“万象城”是其旗下公司开发的综合购物中心,已开业万象城地域分布广泛,涉及深圳、杭州、成都、合肥、青岛等城市,其中深圳万象城于2004年开业,合肥万象城于2015年开业。

  “万象城”商标在不动产管理、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上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

  而被告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同济置业公司)成立于1995年10月,位于合肥市,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

  2011年7月,六安市裕安区发改委为同济置业公司名下“六安同济万象城”项目办理投资备案。2011年9月、12月,六安裕安区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分别为该项目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华润集团以及华润深圳认为,同济置业公司在项目中使用“万象城”,构成了侵权,于是展开了维权行动。

  华润集团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至六安市裕安区学府西路“同济万象城”项目营销中心,在该“营销中心”取得户型图、项目宣传彩页、名片,并对项目“沙盘”、展示架、公示的证件及工程概况公示牌等进行拍照,对“营销中心”及其周围环境及整个项目范围内含有“万象城”字样的广告、路牌、门牌等进行了拍照。项目宣传彩页、置业顾问名片上使用了“同济万象城”作为项目名称。

  因此,华润集团、华润深圳向合肥中院起诉,要求同济置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98万元,共计506.98万元等。

  使用“万象城”标识早于原告注册商标时间

  同济置业公司称,华润集团、华润深圳诉请保护的多数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与同济置业公司将“同济万象城”的标识仅仅使用在商品房销售商上不一致,同济置业公司不构成侵权。同济置业公司于2009年在安徽涡阳、2011年在安徽六安已经使用“同济万象城”标识,早于华润集团、华润深圳的申请商标注册时间,同济置业公司属于在先使用。

  另外,同济置业公司使用“同济万象城”标识的项目是经过相关行政部门审批立项,有合法的手续且通过正规途径销售,因在先使用,故不存在所谓的侵权故意。

  华润集团以及华润深圳则认为,2002年第一座“万象城”在深圳落成,2004年正式开业,并成为中国最具示范效应的购物中心。经过多年发展,“万象城”已遍布全国众多城市,其使用案涉商标的时间远早于同济置业公司。

  被告主张在先使用不能成立判禁用“万象城”并赔偿100万元

  合肥中院审理认为,同济置业公司在房地产开发领域使用的“同济万象城”标识与华润集团、华润深圳诉请保护的相关商标属于同类或类似服务。

  华润集团、华润深圳注册并使用了“華潤萬象城”“万象城”“themixc+萬象城”等以“万象城”为核心的商标,并在全国各大城市建设了以“万象城”命名的城市综合体项目,经过持续使用、广泛宣传推广,使得商标和“万象城”综合体项目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且“万象城”文字作为该系列商标中具有显著性的部分,已经与华润集团取得一定的联系。

  同济置业公司在其开发的六安项目中使用的“同济万象城”,其中“同济”两字为同济置业公司的企业字号,“万象城”3字与华润集团等注册的相关商标中的“万象城”组合相同,文字读音一致,构成近似的商标。同济置业公司在楼盘的开发、销售及广告宣传中同时使用“同济万象城”,极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认为同济置业公司开发的楼盘与华润集团、华润深圳存在关联。

  同济置业公司辩称其公司早在2009年的安徽涡阳房产开发项目、2011年的六安房产开发项目中使用“万象城”标识,早于涉案商标申请时间,构成在先使用。合肥中院认为,虽然同济置业公司使用“万象城”标识的时间早于华润深圳“万象城”“themixc+萬象城”申请商标注册时间,但是华润集团早在2004年深圳万象城项目中即使用“万象城”商标,因此,同济置业公司主张的在先使用不能成立。

  据此,合肥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停止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将涉案楼盘中所有包含“万象城”文字的名称、标识去除,并停止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广告宣传、推广及商品房销售等活动中使用“万象城”文字;赔偿华润集团、华润深圳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安徽同济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3月8日,记者获悉,安徽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吴煜怡、张剑、周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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