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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539392号“子腊贡米ZILAGONGMI及图” 商标异议案规制地方特色农产品商标申请行为, 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文章编辑:兴知知识产权  来源:商标局  人气:154  发表时间:2022-07-08

基本案情

  异议人:花垣县品牌保护发展学会

  被异议人:花垣县石栏镇子腊村锦秀农业专业合作社

  被异议商标:123.jpg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侵犯“花垣县子腊贡米”的地理标志权益,不得作为普通商标核准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子腊贡米种植者、生产者的利益,应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米”。在案证据表明,“子腊贡米”是湖南省花垣县当地所产优质稻米,具有悠久历史和较高声誉。除湖南省花垣县相关区域的气候、土壤、水资源等自然因素外,有赖于历代花垣县人民的精心培育和相关政府部门的大量扶植,公众已将花垣县特定区域内种植的优质稻米统称为“子腊贡米”。被异议商标“子腊贡米”易使公众将其理解为子腊出产的、曾进贡的米,具备独特品质或者质量上乘,指定使用在“米”商品上,容易使公众误认为使用被异议商标的商品均为“子腊贡米”,导致对“米”商品的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异议人在先申请注册在第30类“米”商品上的第26417350号“花垣子腊贡米及图”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于未明确说明商品特定品质与产地自然因素之间的关系、理化指标过于绝对等原因已被驳回,且异议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地理标志注册条件,故不适用商标法第十六条予以审理。本案焦点为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绝对事由条款,禁止具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和使用。在案证据表明,“子腊贡米”并非被异议人独创品牌,而是历代花垣县人民用独特的水稻种植方法(铺树造田技术)所生产的优质稻米的统称,该种植技术始于宋末元初。被异议商标主要识别文字为“子腊贡米”,作为普通商标核准注册,易使公众认为使用该标志的“米”为子腊出产或曾进贡,具备独特的品质,从而对商品的质量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

  商标法意义上的公共利益是指与商标专用权的取得和运用紧密相关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商标专用权本质上属于特定主体的市场垄断权。若授予商标专用权会与公共利益产生冲突,应当优先考虑公共利益。“子腊贡米”作为花垣县精准扶贫主要产业之一,其累积的无形资产属于公共利益,应当归属于花垣县全体人民。若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被异议人将垄断“子腊贡米”标志,导致“子腊贡米”累积的商誉仅归属于被异议人,损害花垣县人民的共同利益。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对未构成地理标志但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地标志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审理既观照历史,又根植现实,在公共利益和私益之间作出合理取舍。对代表特定品质的标志,通过适用商标法“欺骗性”条款制止个别经营者独占商标专用权,保护地方特产名称,维护公共利益,增进社会福祉,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异议审查二处 贾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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