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区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关村丰台科技园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措施》(丰科园委发〔2018〕4号,以下简称“创新十二条”)文件精神,现启动丰台科技园2022年度“创新十二条”项目类申报工作。本次项目申报特指符合“创新十二条”第五条(二)和(三)的项目【其他条款暂无需申报或暂不兑现】。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项目申报条款
“创新十二条”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工作。
第(二)项,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或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银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三)项,对创制标准的前三位承担单位给予奖励:创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创制行业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一次性奖励20万元。鼓励团体标准制定主体积极制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团体标准,每项标准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此项支持金额累积不超过100万元。
二、企业需提供的资料清单
1.丰台科技园“创新十二条”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2.符合申请项目要求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获得的证书、资质、批复文件、公告及公示名单、标准印刷品等材料的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简介及申报项目介绍(无固定格式,内容明晰即可)
以上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单独成册的资料请加盖骑缝章)报送至创新十二条兑现办公室,电子版(加盖过公章)材料发送到指定邮箱ftycx12@163.com。相关证书、资质带原件备查。
三、申报时间
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逾期不再受理)
材料接收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4:00-16:30(工作日)
四、咨询电话
63705951、63702089(知识产权项目及兑现流程咨询);
63704819(标准类项目咨询)
地址:丰台创新中心9号楼东塔十一层第8会议室
五、注意事项
1.企业需按申报项目分别准备材料,如:若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创制标准两项资金,需要分别准备两类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和纸质版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可以不要封面);若申报两个标准,需各准备一套申报材料。
2.企业提交的电子版申报材料需按如下规则命名:XX公司-第X条-申报项目名称(如:国家标准)-项目申报材料。若申报多项标准,命名中做好备注,邮件内附件分别打包【邮件审核意见不做终审意见】。
3.企业对申报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将取消该企业在园区内的所有奖励。
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
2023年9月1日
附件:
1.丰台科技园2022年度“创新十二条”项目申报表
2.关于印发《中关村丰台科技园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措施》的通知
3.“创新十二条”兑现常见问题答疑
附件1:项目申报表
受理登记号: (由丰台园管委会填写)
丰台科技园2022年度
“创新十二条”项目申请表
企业基本信息 | 企业名称(盖章)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法人代表 | 电话 | |||
联系人 | 电话(座机及手机号) | |||
注册地址 | ||||
是否成立:党组织□ 工会□ 团组织□ 妇女组织□ | ||||
申报项目信息 | 申报项目 | 申请资金(单位:万元) | ||
第五条-知识产权 □ | ||||
第五条-专利 □ | ||||
第五条-标准 □ | ||||
信息承诺 | 本公司承诺向丰台园管委会提交的全部申报信息和材料,均真实、准确和有效,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皆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保证不存在虚假填报、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发现提供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本公司自愿放弃园区所有奖励,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人签字(盖章): 日期: |
填表人: 填表日期:
(以下内容由丰台园管委会填写)
审核意见:
审核部门:
审核时间:
附件2:关于印发《中关村丰台科技园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措施》的通知
中关村丰台科技园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聚焦服务首都“四个中心” 的功能定位, 落实新版北京城市总规的要求, 加快构建“高精 尖”经济结构,提升中关村丰台科技园(以下简称“园区”) 科技创新能力,结合园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本措施支持符合丰台区功能定位和园区高精尖产业发展 方向要求,依法在园区政策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 企业、高校院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创新主体。
第一条 支持规模优势企业发展。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 50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其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的 10% 给予奖励,对在区外协同办公的, 奖励额度上浮至 15%;对年 度区域综合贡献在 1000 万元(含)至 5000 万元的企业, 按其 年度区域综合贡献的 5%给予奖励, 对在区外协同办公的,奖 励额度上浮至 10% ;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在 100 万元(含) 至 1000 万元之间且增长率超过 20% (含)的企业, 按其年度 区域综合贡献的 20%给予奖励; 鼓励企业将奖励金额中不低于 30%的部分用于奖励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支持综合高贡献企业发展。对年度区域综合贡献 在 100 万元(含) 以上且当年总收入增长率超过 30% (含) 的 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三条 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对 R&D 经费支出
100 万元(含)以上且增长率超过 20% (含)的企业,给予新 增研发经费 30%的资金补贴,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第四条 支持科技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
(一)对获得《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资金支持的平台, 给予市级支持资金 30%的配套资金支持。
(二)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对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三)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 元;对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五条 支持企业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化工作。
(一)对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二)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北京市知识产 权试点示范单位或中关村知识产权领军企业的, 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银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 元和 10 万元;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三)对创制标准的前三位承担单位给予奖励: 创制国际 标准、国家标准,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50 万元; 创制行业
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鼓励团体标准 制定主体积极制定符合市场需要的团体标准,每项标准一次性 奖励 5 万元。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企业, 一次性 奖励 20 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此项支持金额累积不超过 100 万 元。
第六条 支持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对获得国家企业技 术中心、 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和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科技资源共 享服务平台认定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 200 万元; 对获得市级企 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工程实验室认定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 100 万元。
第七条 支持各类创新型创业服务机构发展。
(一) 对获得国家级创业服务机构资质的,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获得市级创业服务机构资质的,一次性奖励 5 万 元。
(二)每培育 1 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 万元; 每培育 1 家“金种子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每培育 1 家 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每培育 1 家“独角兽企业”, 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三)协助毕业企业在园区完成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创 业服务机构,按照毕业企业落户园区后当年区域综合贡献总额 的 30%奖励机构。 每家机构每年奖励不超过 50 万元。
第八条 支持创新人才服务平台建设。
(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每新招 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 给予工作站 2 万元补贴, 每个工作站 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二)院士专家工作站, 每新引进一名院士或专家,给予 工作站 5 万元补贴,每个工作站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 30 万元; 对获得北京市优秀示范站的企业, 一次性补贴 20 万元;对获 得全国模范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30 万元。
(三)对新建立创新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15 万元;对 获得北京市优秀创新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20 万元。
第九条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对在园区技术合同 登记处登记且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在 1 亿元(含) 至 10 亿元 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10 亿元(含)至 50 亿元的企业, 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0 亿元(含) 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第十条 支持上市主体到园区落地发展。对从区外新引入 园区的上市企业, 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
第十一条 设立创新引导基金,支持企业自主创新。对重 点科技创新企业, 在住房保障、子女入学、人才引进等方面给 予倾斜。
第十二条 对园区发展具有重要贡献和战略意义的企业, 经区政府同意,给予“一企一策”的特殊支持。
本措施由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本措施与丰台区已颁布的政策相竞
丰台科技园区管委办公室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附件3:“创新十二条”兑现常见问题答疑
“创新十二条”兑现常见问题答疑
Q1: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创新十二条”政策?
回复:纳税在丰台区,工商注册在中关村丰台园政策区范围内的企业才可以享受该政策。
Q2:企业要申报什么?
回复:本次项目申报特指符合“创新十二条”第五条(二)和(三)的项目,根据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Q3:“创新十二条”其他条款是否兑现?
回复:已出台区级层面支持政策或本政策条款支持内容发生变化的本政策停止兑现;部分条款属免申即享类政策,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会与享受项目申报奖励的企业名单一并在丰台园公众号进行公示,请持续关注官微更新。
Q4:第五条涉及的国家高新企业有奖励吗?
回复:丰台区国高新技术企业目前享受“丰九条”政策奖励,两个政策不可同时享受。国高新奖励咨询电话,83897601,或关注丰台科信官微。
Q5: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如何申请?
回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单位的报审工作,有需求的企业可以关注。
Q6:企业今年修订的国家标准,而且创制单位排在第四位,可以享受奖励吗?
回复:“创新十二条”奖励上一年度发布的标准,而修订的标准是不在奖励范围内的,同时,申报企业需位于创制单位的前三位。标准类政策奖励咨询电话,63704819。
Q7:我如何享受第九条的奖励?
回复:企业需到丰台园技术合同登记处进行合同登记,达到累计登记额奖励标准,免申即享。技术合同登记咨询电话:63740110
Q8:我申报多个项目,可以写在一张项目申请表上吗?
回复:申请不同项目,或者申请同一项目的多个资质奖励,须填写各自的项目申请表,并准备单独的成套材料。
Q9:可以把申报材料发到邮箱,提前审核一下吗?
回复:电子版申报材料用作留存备查,工作人员可能会针对申报材料的明显错误,通过邮箱或者电话给与修改意见,但不作为终审意见,也就是说,经修改后提交的纸质版申报材料,仍有可能会遇到退回修改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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