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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办理的通知
文章编辑:兴知知识产权  来源: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人气:68  发表时间:2024-03-14

各专利申请人、代理机构:

为提高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质效,助力高质量专利申请获得快速审查,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  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工作的最新要求,在《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须知》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业务办理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的具体要求

1.选择第(一)项优先审查理由的,专利申请的主分类号应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绿色技术专利分类体系》或《关键数字技术专利分类体系(2023)》范围内,且在以上文件中对应的关键词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相匹配;

2.选择第(二)项优先审查理由的,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且有三年内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开发布的相关政策性文件作为证明;

3.选择第(三)项优先审查理由的,专利申请的主分类号应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中相关章节范围内,且关系表中对应的关键词与专利申请的技术内容相匹配,并能证明其技术或产品更新速度快;

4.选择第(四)项优先审查理由的,专利申请人应当提交产品、方法、用途等技术资料,附具专利申请技术方案(或权利要求)与技术资料的技术特征对比表,并提供佐证材料对实施方式予以明确。同时,申请人应当对其所主张的材料真实性、有效性作出承诺,并愿意承担因不诚信所带来的后果。

二、存在下列情形的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请求将不予推荐

1.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规定》,涉及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的;

2.为获取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资格而变更专利申请人或者变更地址的;

3.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审核人员已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请求人未按要求进行补正,再次提交的申请文件仍不符合要求的;

4.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非纸件盖章扫描件,审核人员告知因签章真实性存疑回退补正,再次提交仍存在签章问题的。


附件: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须知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4年3月12日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须知

各申请人:


为提高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质效,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工作的最新要求,结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2017)(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现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先审查推荐条件


1.专利申请应当采用电子申请;


2.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应经全体专利申请人同意;


3.专利第一申请人原则上应为北京市行政辖区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北京市个人;


4.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需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要求,其中包括我市重点发展的十大高精尖产业;


5.同一件专利申请只能办理一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


二、优先审查推荐原则


根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结合北京市实际,按照择优原则,对优先审查请求予以推荐。


三、优先审查推荐申报程序


(一)提交请求


申请人根据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条件和要求,登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入专利事务服务-专利优先审查模块,填写并提交相应材料。


为避免因集中提交而影响推荐效率和服务效果,每个申请人每天提交量不超过2件。


(二)审核推荐


北京保护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人可在网上查询审核推荐结果。


四、优先审查推荐申报材料


1.全体申请人共同声明及相关证明文件说明(见附件模板,请认真阅读模板中填写说明,并按填写说明撰写);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扫描件;


3.其他材料:


(1)若办理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的代理机构非本案代理机构,需提交代理机构授权委托书;


(2)若专利第一申请人为个人,需上传身份证扫描件;


(3)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五、不予推荐的情形


1.不符合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推荐条件;


2.存在以下情形的专利申请行为:


(1)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不以真实发明创造活动为基础,为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虚构创新业绩、服务绩效,单独或者勾联提交各类专利申请、转让专利申请权的行为;


(2)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可能或已经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3)以不正当理由或不正当目的倒买倒卖专利申请权的行为;


(4)为获取北京市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资格而进行的专利申请人变更或者地址变更的行为;


3.专利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存在缺陷的,审核人员一次性告知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请求人多次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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