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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业资格被取消原因及优惠税款追缴期限相关规定
文章编辑:admin  来源:本站  人气:438  发表时间:2020-07-31

高新企业资格被取消原因及优惠税款追缴期限相关规定


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一直很大,“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是国家真金白银给企业发福利,符合条件的企业基本都积极地申请并享受了这项优惠政策。但高新技术企业并不是一次申请终身受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的重点检查、年报和复核等监督管理措施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达不到标准的企业会被取消高企资格。

通过“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网”公开的通知公告统计,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7月20日,共有390家企业被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这些企业都是什么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呢?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税务机关会从哪一年度开始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呢?会给企业带来其他哪些负面影响呢?

下面,我们以A公司为例详细说明。A公司系2017年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情形一

在三年有效期内,经过有关部门检查发现,A公司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中存在材料(例如研发项目与实际不符、研发费用占比达不到、研发人员方面)弄虚作假行为。

A公司将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追缴其自认定年度2017年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税收优惠。

情形二

A公司在2018年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A公司自2018年度起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追缴其自2018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情形三

A公司2018年和2019年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A公司自2018年度起被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追缴其自第一年(2018年度)未上报高企年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情形四

A公司2019年名称、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其自身情况已不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要求。

A公司自2019年度起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追缴其自2019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情形五

A公司于2019年度停业注销(例如被吸收合并后注销、因经营困难关停)。

A公司自2019年度起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追缴其自2019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情形六

根据有关部门日常管理发现问题,A公司2019年度已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例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及科技人员比例(例如市场变化等因素、经营困难科研人员流失)等方面。

A公司自2019年度起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被追缴其自2019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综上,提请企业注意,虽然A公司2017年度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但在有效期内若被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优惠资格仍然会被取消。被追缴相应期限享受的优惠税款。同时科技部门会将相关被取消资格的公告抄送给相关部门比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对已拨付的财政奖励资金予以追缴。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取消资格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只能来年重新申请。

相关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

五、监督管理

(一)重点检查

根据认定管理工作需要,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认定办法》的要求,可组织专家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二)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应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附件6);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认定机构应提醒、督促企业及时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并协助企业处理填报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三)复核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除(五)款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应以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复核。

(四)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提交《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附件7),并将打印出的《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与相关证明材料报认定机构,由认定机构负责审核企业是否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企业仅发生名称变更,不涉及重大变化,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在本地区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认定机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有异议的或有重大变化的(无论名称变更与否),由认定机构按《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核实处理,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五)异地搬迁

1. 《认定办法》第十八条中整体迁移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所述情况。

2.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迁入地认定机构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

3. 完成整体迁移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迁入地认定机构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六)其他

1. 有《认定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三种行为之一的企业,自行为发生之日所属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 认定机构应依据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对“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判定处理。

3.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无论何种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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