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印发了《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将《工作指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知识产权作为支持全面创新的基础性制度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战略性资源,在产业创新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自2017年起,国家知识产权局从近距离服务产业的需要出发,先后指导建设了一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旨在支持重点领域龙头企业、产业园区、科研机构等立足产业自身特点和知识产权实际需求,积极探索产业知识产权运营的有效模式和路径,打造一批直接服务于产业一线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工作支点。经过前一阶段的实践,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在推动产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服务产业创新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有益经验,已成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我国产业结构升级和新旧动能转换进程加快,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不断取得突破,围绕科技创新的产业国际竞争也日益加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增强产业链韧性和竞争力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着力构建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产业链供应链。”这对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在产业发展中的强链增效作用,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强化产业链供应链风险防控,助力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为建立在产业创新发展一线,推动产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重要工作载体,责任首当其冲,作用至关重要。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其整合产业链创新资源的优势,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对接的服务功能,打造产业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生态圈,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加快形成产业“硬实力”。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其在产业链上下游和产学研合作中的牵引带动作用,加快构建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机制,强化产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和风险防控,加快实现产业链创新资源共用、专利风险共担、合作利益共享,助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
为深入推进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2024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8部门,制定出台了《关于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的若干措施》,对“引导建设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做出明确部署,并同步启动了《工作指引》的研究起草工作。在全面梳理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经验和不足,充分调研不同产业知识产权实际需求的基础上,广泛征求吸纳相关部门、各地方和产业界的意见建议,制定印发了《工作指引》。
二、总体思路
《工作指引》旨在通过加强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统筹指导、分级建设和规范管理,更好发挥在推进产业强链增效中的功能作用,全面提升其对产业创新发展的支撑服务效能。在总体思路上,主要体现为一条主线、三方兼顾和五项职责。
“一条主线”,即以聚焦产业、集聚资源、整合力量、高效支撑为主线,明确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的总体要求和路径。其中,“聚焦产业”,就是以推动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为重点,聚焦不同产业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高标准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集聚资源”,就是要充分利用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资源平台和信息枢纽功能,汇聚集成产业链技术、数据、知识产权、人才、资本等各类要素资源,强化对产业创新发展的资源供给;“整合力量”,就是要有效发挥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引领带动作用,组织和整合产业链创新链经营主体、创新主体、服务机构、投资机构等各方力量,推动构建“政产学研金服用”紧密衔接、高效协作的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机制,搭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生态圈;“高效支撑”,就是要立足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职责定位,依托各类资源、各方力量和高效运行机制,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服务效能,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深入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建立知识产权高效转化和协同运用的长效机制,提供高水平的服务支撑。
“三方兼顾”,即兼顾不同主体、不同层级和不同阶段,分级分类强化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和管理。在建设主体上,兼顾不同产业的发展特点和实际状况,鼓励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科研院所、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各类主体,立足自身特色优势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充分发挥产业引领带动作用,面向全产业链推进知识产权转化对接,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不断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能力,逐步构建知识产权运营生态;在管理层级上,兼顾国家和地方产业发展战略需要,分级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认定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地方和牵头单位“两个积极性”,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先行先试、大胆探索,以更好满足各层级、各地区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需求;在组织实施上,兼顾建设、认定、管理、评价的闭环性,鼓励各领域根据需求先行建设运行,国家和地方按照标准进行评估认定,对认定后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进行统筹指导,开展定期评价,实施动态管理,对成效突出的予以鼓励支持,达不到要求的及时退出,以实现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与实际成效之间的有效反馈、循环提升。
“五项职责”,即立足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在产业链中的功能定位,进一步明确其建设协同发展机制、支持产学研合作、开展转化对接、推进专利产业化和提供专业服务等五项主要职责,确保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准确把握建设要求,聚焦重点工作任务,为推进重点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发挥应有的服务支撑作用。
三、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包括6个部分,共18条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首先明确制定出台文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旨在通过该指引指导规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和运行,以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更好支撑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其次确定了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功能定位,对其作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予以界定,明确其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服务产业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建设目的和围绕构建运营生态、集聚要素资源,服务产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益转化、协同创新和风险防控的功能作用。
第二部分为主要职责。明确了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面向产业链上下游的创新发展需求,重点承担五个方面的职责。在强化产业协同方面,基于提升产业链知识产权竞争力和风险防控水平的需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充分发挥产业链的协同组织作用,形成发展合力的积极作用。通过组织引导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共同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重点领域专利池等方式,促进产业链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和风险防控水平。以“大手拉小手”的方式,带动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在推进产学研合作方面,基于推动专利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的要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有效发挥专利的链接纽带功能,协调发挥“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环节作用,通过组织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深入参与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有效推进高价值专利挖掘、校企合作、人才交流和资本对接,推动产学研深度合作。在开展转化对接方面,基于专利技术获取和转化的两难问题,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更好发挥服务对接功能,主动收集梳理产业专利技术需求,分析筛选相关领域可转化专利资源,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供需对接活动,聚焦产业特点不断提高转化对接服务的系统性、精准性和专业性,探索形成有效路径模式,并在产业中积极推广。在推进专利产业化方面,基于加速推动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需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充分利用自身产业资源优势,积极吸纳具有市场化前景的优质专利技术成果,协同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平台资源,率先推动一批专利产业化项目落地实施,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全面加快专利产业化进程,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加快打造一批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商标品牌。在开展专业服务方面,基于产业链各类主体多元化的知识产权服务需求,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高效整合产业链各类优质服务资源,积极拓展服务范围,提升服务水准,开展专利信息、评估、标准等专业化服务,针对企业“走出去”普遍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高、海外维权难的问题,积极提供产品出口前风险预警和供应链合规排查服务,进一步探索专利开源、专利开放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新模式、新场景,不断优化有利于产业创新发展的良好生态。
第三部分是基础条件。按照先建设、后认定的原则,明确了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具备的基础条件。在建设主体方面,考虑到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需要具有全国性的产业影响力和全产业链的组织动员能力,能够有力汇集整合产业、区域、行业中的各类创新资源,要求承担运营中心建设的主体一般应为行业龙头企业、科研能力突出的科研院所、重点产业集聚的国家级产业园区或者全国性行业协会等。在条件保障方面,考虑到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具备专门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的软硬件保障,要求其建设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工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等必要条件。在工作成效方面,考虑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具备较好的工作基础和运营成效,特别是在推进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中做出积极贡献,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因此,重点考察其在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和产业化、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服务中小企业、推进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等方面取得的实际成效。
第四部分是认定管理。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各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管理责任,以及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命名方式、认定程序、职责履行、动态管理、资格取消等程序性规范,以及不得自行设立分中心等要求。
第五部分是服务保障。明确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指导支持、宣传推广、人员交流、鼓励表扬等方式,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提供的服务保障。
四、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
一是关于工作定位。在全面加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政策协同,指导各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将各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作为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推动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的重要抓手。在服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进重点产业强链增效、助推中小企业成长、协同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和商标品牌建设等重点工作中,赋予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更多重要职责任务,进一步发挥其在产业链中的功能性载体作用,不断固化成功经验,形成促进产业协同发展的长效机制。
二是关于服务对象。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坚持面向全产业链、服务国家大局的理念,不仅要满足建设主体自身创新需求,更要致力于服务产业链上下游、产学研各类主体、各区域间协调发展的创新需要,立足自身产业地位和资源优势,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既要突出服务广大中小企业和创新主体的公益属性,也应积极拓展市场化高端化增值服务,主动探索具有产业特色和引领效应的运营服务新模式,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生态圈。
三是关于工作衔接。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复函形式,支持部分产业领域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但并未予以资格认定;各地方也结合实际开展了相关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和经验。《工作指引》印发实施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前期工作基础之上,以产业发展需求为导向,按照产业协同能力强、建设基础好、运营成效显著、支撑作用突出的统一标准组织开展认定工作,择优确定首批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并严格实行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确保有进有出,实现动态更新,更好发挥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服务支撑作用,推动更多好使管用的高价值专利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管理工作指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 年)》 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有关部署,深入推 进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 年)》,指导 规范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日常管理和高效运行,充分发 挥其在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中的积极作用,更好支撑与服务产业高 质量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是知识产权运营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以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服务产业高 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目的,依托重点产业龙头企业、产业园区、 行业组织、科研机构等为建设主体,围绕构建全产业链知识产权 运营生态,集聚技术、数据、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整合产学 研和上下游企业创新要素,服务产业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高效 益转化、协同创新和风险防控的功能性载体。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三条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立足自身功能定位,面 向全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创新发展需求,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促进产业知识产权协同发展。根据产业发展和竞争态 势,结合产业创新合作共性需求,组织产业链上下游各类主体, 推动构建产业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等协同创新机制,推动产业知 识产权联合创造、协同运用、共同保护和集成管理,提高关键核 心技术、共性技术的攻关效率和专利布局质量。结合产业发展特 点,探索构建市场化运行的重点领域专利池,提升产业知识产权 竞争力和风险防控水平,促进产业链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二)推进产学研深度合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信息链接 和权益纽带作用,围绕“政产学研金服用”各环节开展产业知识产 权运营服务,有效支撑产学研深度合作。组织引导产业链上下游 企业充分利用高校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盘活系统,聚焦专利产业 化,挖掘本领域高价值专利技术,深入开展校企合作、人才交流 和资本对接,推进专利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三)高效开展专利技术转化对接。及时收集梳理产业链企 业的专利技术需求以及高校院所的专利技术转化需求,组织开展 专利技术筛选评价、供需对接、路演推介、交易撮合等活动,为 供需双方提供转化对接、改进研发合作、投融资等具有产业链特 色的专业化、“ 一站式”服务,积极探索形成在本产业领域中行之 有效、可供推广复制的专利转化对接路径模式。
(四)加快推进专利产业化进程。协同重点产业概念验证中 心、创新平台、制造业中试平台和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相关 资源,推动实施产业链专利产业化项目,培育推广专利密集型产品,加快打造一批以科技创新为支撑的知名商标品牌,促进科技 创新与产业创新协同发展、深度融合,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
(五)开展产业知识产权专业服务。集聚整合产业链技术、 数据、知识产权、信息、人才、资本等优质创新资源,匹配产业 链上下游各类主体创新发展需求,开展专利信息分析、专利导航、 分析评议、价值评估、专利与标准协同、产品出口前知识产权风 险预警排查、供应链合规排查等专业化服务。探索专利开源、专 利开放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新模式,丰富知识产权运用新场景, 优化产业创新生态。
第三章 基础条件
第四条 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具备以下基础条 件:
(一)建设主体。一般应为行业龙头企业、科研能力突出的 科研院所、重点产业集聚的国家级产业园区或者全国性行业协会 等,并且在全国范围内或者产业链中具有突出的行业影响力、服 务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运营优势,能够引领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各 类主体协同发展。
(二)条件保障。申报认定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 建设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承担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日常业务运行的独立法 人实体或者明确专门职责的内设机构。
2. 具有独立开展相关业务的工作场地。
3. 拥有具备知识产权运营工作能力的人才队伍。
4. 拥有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工作成效。申报认定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应当取得较好的成效:
1. 积极开展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业务且成效明显,在产业链 上下游之间以及产业链之间通过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作价入股、 投融资等方式,实现年度转化运营金额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组织 实施知识产权转化项目、专利产业化项目累计数量不少于 10 个。
2. 积极落实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重点任务,在盘活高校 和科研机构存量专利等工作中发挥突出作用,并形成推动高校和 科研机构存量及增量专利持续转化或者产业化的良好运行机制。
3. 积极服务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为中小企业在专利 产业化、技术对接合作、项目投融资、产品孵化、产业链配套等 方面提供有效支持,并取得较好成效,助力中小企业利用专利技 术融链入链,加速成长壮大。
4. 积极推进产业知识产权强链增效,组织建设产业知识产 权创新联合体、知识产权联盟等协同发展机制,辐射带动产业链 重点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不少于 20 家。
第四章 认定管理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的统一认定、业务指导、规范管理。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负责本辖区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布局建设、认定管理和指导 支持,对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建设运行,争取地方政 府予以保障。
第六条 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照“认定层级(如国家级、 ××省、××市等)ℽ+ℼ所属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方式命 名。
第七条 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认定程序为:
(一)申报。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申报 工作。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主体向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交申 报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建设主体为中央企业的,可直接向国家 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申报材料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知识产权管理 部门备案。
(二)推荐。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申报资格进行审查, 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择优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荐。
(三)认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对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推荐和中央企业自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专家评审,确定名单 并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正式予以认定。
第八条 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 条相关要求履行职责,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署要求,有 力支撑专利转化运用等产业知识产权重点工作和专项任务。
第九条 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三年为建设周期, 实施动态管理,具体管理程序如下:
(一)年度评价。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每年年底开 展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后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依托中央企业建设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 中心可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报送上述材料,并同步抄送所在地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 运营中心的年度自评报告进行评估。
(二)综合评价。国家知识产权局每三年对国家级产业知识 产权运营中心建设情况,组织开展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于评价为优秀的,予以表扬肯定,并 形成案例进行宣传推广;对于评价为不合格的,要求限期整改, 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将取消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格。
第十条 对于在建设周期内出现严重的失信、数据造假、非 正常专利申请及商标恶意注册等违法违规行为,后果严重的建设 主体,将取消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级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不得以挂牌、发文 等方式自行设立各类分中心。
第十二条 地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认定管理程序,由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 心作为推进专利转化运用工作的重要平台和抓手,鼓励支持产业
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承担实施有关重点项目,给予业务指导。指导 支持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与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科技成果 转化平台、基金、金融机构等密切合作,开展知识产权转化对接、 投融资等服务。组织开展知识产权运营相关业务培训和研讨交 流,提升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能力水平。
第十四条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及时总结产业知识产权 运营中心工作中的突出成效、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和成功模式, 并进行宣传、推广。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国家级产业知 识产权运营中心,按程序纳入知识产权专员派驻范围,支持开展 双向学习交流和工作锻炼。
第十六条 对于在推动专利产业化、支撑知识产权强链增效、 服务中小企业成长、促进高校院所专利持续转化等方面工作成效 突出的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支持各地给予鼓励表扬。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指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司负 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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